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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类制度

时间:2020-06-04

目    录

1.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   

2.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3.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措施 

4.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办法 

5.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十个严禁”行为规范

6.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机关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 

7.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精神,切实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晨读学习、集中培训、支部学习、“学习强国”平台学习、自学等形式,推动学习走深走心走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化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的政治建设方面的学习。各支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坚定政治信仰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党日活动。通过脱产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4年内将全院优秀年轻干部培训一遍,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升年轻干部政治素养。院领导围绕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开展宣讲。

二、做到“两个维护”。社会主义学院是政治学院,社院每堂课都是政治课,每个课题都是政治题,每个讲坛都是意识形态战场,每名教师都是意识形态战士,业务工作就是政治工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规定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只传达不研究、只学习不落实、只表态不行动等行为。在确定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制定工作措施时,要自觉同党的政治路线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院机关纪委要加强政治监督,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偏离“两个维护”的错误言行。要强化政治共识教育,着力打造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为核心的共识教育核心课程体系,引导广大统一战线成员和统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好“政治学院”。

三、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把党的政治建设与学院各项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具体措施,通过卓有成效的政治共识教育,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凝聚人心和力量。及时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纳入课堂教学内容,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所有班次的主课,相关专题课时在主体班次中比重不低于50%。围绕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宗教工作督查等反馈意见和发现的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发挥社院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的作用。

四、健全完善领导体制。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切实加强院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院党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年初审定学院年度党建工作要点,每半年听取院机关党建工作汇报,年底向省委统战部和省委直属机关工委报告党建工作。院机关党委每半年听取各支部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坚决防止和纠正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切实加强党支部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突出政治属性,充分发挥政治作用,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五、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切实提高辨别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加强政治能力训练、政治实践历练,引导党员干部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应对重大斗争和突发事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提升政治能力。注重在基层一线和艰难困苦地方,在重大任务、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中磨砺锻炼、培养选拔年轻干部。

六、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有主题、有主讲、有讨论、有收获的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强化党员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增强其自我约束,特别是自觉规范工作时间之外的政治言行。

七、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把党的政治文化建设渗入党组织的一切活动之中,渗入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之中,与学党章、学党规、学党史、学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办好青年读书会,开展寒暑假读书活动,建设书香社院。每年“七一”前后,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评选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组织党员干部到党员干部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集中接受教育熏陶,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党支部对党员的政治生日即入党纪念日建档造册,采取集体宣誓、赠送好书、谈心谈话、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过好“政治生日”。院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要加强教育监督,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等腐朽庸俗政治文化。

八、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强化政治把关和政治管理,把“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凡提四必”制度,对政治不合格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在领导岗位的坚决调整。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选树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突出典型,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加强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坚持在重大斗争中磨练、培养和识别干部,建立常态化日常调研了解干部政治表现机制。

九、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纪律,持续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坚持“五个必须”,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七个有之”问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决禁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每年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省委六条意见精神,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展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宣传“十进十建”等活动,抓好制度规定的宣传贯彻执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风险点排查和有效防范,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大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力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接受全院党员干部监督。院机关纪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十一、领导示范带头。突出学院政治属性,彰显政治统领,院领导班子带头学习贯彻《意见》和省委具体措施,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全部教学活动、科研活动、管理活动中,争当“三个表率”。院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支部书记要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中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做到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敢于担当负责、永葆清正廉洁,对错误言论和行为敢于发声亮剑,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院党委书记在全院,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在所在支部定期讲党课。

十二、强化责任考评。院党委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方面,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院党委书记履行学院党的政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院机关党委指导督促各支部履行处室党的政治建设主体责任。院机关纪委要履行监督专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党的政治建设中出现领导不力、工作不力问题。各支部要落实好具体职责任务,形成协同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把贯彻落实《意见》和省委具体措施、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内容,并突出其权重,确保落到实处。

 

(2019年9月29日印发)


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原则

1.坚持政治导向。把请示报告作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3.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4.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二、院党委请示报告

(一)请示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改革、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3.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5.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6.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7.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8.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9.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10.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省委“一芯两带三区”布局的重要情况;

2.党中央和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查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4.学院中长期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方案及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5.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6.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7.学院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8.学院工作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备事项

1.院党委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决议、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组(党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5〕58号)要求,及时报备;

2.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3.有关干部任免。主要包括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等;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等;

4.院党委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5.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四)请示报告程序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院党委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院党委书记签发或者作出。

2.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3.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五)请示报告方式

1.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3.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4.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5.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三、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事项

1.领导干部应当向院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

2.领导干部应当向院党委请示的事项有: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院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3.领导干部应当向院党委报告的事项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方式

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四、党员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事项

1.党员应当向所在党支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党员应当向党支部请示的事项有: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3.党员应当向党支部报告的事项有: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流动外出情况;其他应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方式

党员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五、监督与追责

1.明确责任主体。院党委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院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院党办负责具体请示报告工作,分管领导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与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进行检查考核,对各支部和支部书记进行考核评价。

3.严格责任追究。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019年9月29日印发)


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四风”,根据省委《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若干措施》和省委统战部《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措施(试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解决政治理论学习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党建与业务融合不够的问题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政治理论学习的成效体现到增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和改进工作作风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院60周年贺信精神,坚持“社院姓社”不动摇,突出政治培训,建好政治学院。

创新理论学习形式,将学、考、用相结合,组织党员干部到党员干部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精准扶贫驻点村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应知应会知识测试,增强理论学习实效性。结合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特点,针对教学方向和科研主题,探索创新以党建促进业务的方式方法。提高晨读学习效果,组织青年读书会集中交流活动、寒暑假读书活动等,开展“大教学、大科研”活动,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各支部结合业务工作特点,找准党建与业务的融合点,打造支部党建品牌,做到真融合、全融合、深融合、善融合。

二、解决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过多的问题

规范学院目标责任书类别,只保留职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平安法治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纳入职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保密、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法治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细化目标责任书内容,使工作任务和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三、解决文风会风不实的问题

发扬“短实新”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篇幅,起草文件杜绝套路、穿靴戴帽、照搬照抄;用新语言、新知识、新思想写文章作讲话,做到语言精练,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学院OA系统建设,进一步精简文件,取消《社院通讯》内部刊物,能不发文原则不发文,2019年减少发文10%。力戒文件办理中只签字、不把关,层层批转、层层不拿具体意见等行为。做好统筹安排,整合会议内容,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每周安排一次晨读学习,一般情况下,时间控制在一小时以内。

四、解决 “痕迹管理”过多、检查内容重叠、重复准备检查资料、财务报账繁琐等问题

工作资料台账要反映工作实情,坚决杜绝“伪痕迹”现象。统筹省委考核和学院半年、年终工作检查,统一检查考核内容,做到一套资料多次使用。细化阅文、办文、采购、报销、督办等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五、解决教育办班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够的问题

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办班需求,合理设置班次和课程。以“大统战”为统领进行教学改革,打造有湖北特色的教育培训“同心”品牌。深入推进以“五史合一”为引领、以“五大建设”为支撑、以“大统战”为特色的模块化教学改革,进行“五史合一”政治共识教育、“十个讲清楚”文化认同教育。针对党外人士特点,借鉴中央社院精品课程、高校精品课程、网络慕课建设的经验,推出具有湖北社院特色的精品名课。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式开展教学。积极开展实践教学,修订《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实践教学制度》,拓展实践教学基地,增强实践教学实效。

六、解决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

对省委的工作部署和省委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决不允许推诿扯皮、议而不决、决而不断、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决不允许把布置了安排了就当落实了。中央、省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省领导批示件,要落实到具体人,规定时间节点,由办公室跟踪督办。文件批示给谁,谁负责到底,要见实效,防止“落虚”“落空”。办公室对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学院党的建设、保密等有关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半年安排一次;安全卫生、工作纪律等检查,以明察暗访为主,务求实效。

坚持从院领导带头做起改起,自觉接受监督,发挥示范效应。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格追责问责,强化工作落实。进一步改进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精神,严格执行《湖北省统战干部“十五个严禁”行为规范》《学院干部“十个严禁”行为规范》,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办公室要对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把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纳入学院宣传思想工作重要内容,营造务实重行、干事创业、真抓实干、讲求实效的浓厚氛围。

 

(2019年9月29日印发)


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巡视整改工作,巩固巡视整改成果,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45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印发〈中共湖北省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鄂发〔2016〕13号)和《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具体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实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各记录人以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科学规范、全程留痕,及时在《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手册》(以下简称《纪实手册》)中记录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情况。

第五条  纪实工作由院党委统一组织领导,院党委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院机关党委协助落实有关具体事项。

第六条  院党委承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纪实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院机关党委配合。院党委书记负责第一责任落实情况纪实,党委办公室做好具体工作;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的纪实由本人负责填写。

第七条  院党委书记作为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纪实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洁状况、支持执纪工作、重视廉洁教育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纪实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执纪查办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院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纪实的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完成时限、完成情况等。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纪实的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完成情况。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纪实的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完成情况、季度评鉴等。

第十条  根据院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由院党委办公室分别编制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纪实手册》,经审定后发院领导班子成员填写。

第十一条  建立落实主体责任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内容包括:院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安排、院年度工作要点、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谈话及廉政党课记录等。院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的台账由院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存档;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台账由其本人收集、整理,作为纪实的附件。

第十二条  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纪实评鉴制度。

(一)个人自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季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评,包括季度履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二)领导评鉴。每个季度的个人自评完成后,将《纪实手册》交院党委办公室,由院党委书记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纪实手册》进行检查点评。

第十三条  纪实内容应及时、准确、全面。除前述台账内容外,如有可印证工作的其他资料,如文件、方案、会议记录、领导批示、工作总结等,可一并收集作为纪实附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纪实手册》及台账交院党委办公室存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资料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各处室应及时提醒分管院领导开展党风廉政调研督导、讲廉政党课、开展廉政谈话等工作,协助做好台账收集整理,同时做好本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工作记录和台账管理工作。

 

(2017年3月29日印发)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十个严禁”行为规范

 

1.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传播、发表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文章。

2.严禁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3.严禁贯彻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形式主义,工作拖沓、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

4.严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出现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言论和行为。

5.严禁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

6.严禁匿名诬告,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不顾事实、捕风捉影反映情况和问题。

7.严禁在同事及上下级之间搞请客送礼、拉帮结派等“小圈子”和庸俗关系,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非组织活动。

8.严禁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收受学员礼品、礼金,接受学员宴请, 利用学员资源谋取非法利益,以办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擅自改变学习考察内容。

9.严禁伪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院外授课。

10.严禁参加会议、活动、集中学习时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接打电话,随意离场,办理其他无关事项。

 

(2019年10月9日印发)

 

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机关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学院机关党委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学院机关党委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各项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院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学院党委管理学院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纪委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廉政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员的处分。

(九)领导学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十)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学院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职责

(一)机关党委书记职责。机关党委书记按照省直机关工委、部直属机关党委和学院党委部署,负责谋划和统筹推进机关党建工作:

1.负责学院机关党委的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主持机关党委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检查党委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讨论重大问题和审批事项;向院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抓好机关党委会班子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委委员驾驭全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掌握党员、尤其是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经常与机关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和省委直属机关党委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负责审批、签发学院机关有关党的学习教育、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重要文件。

6.负责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工作。

(二)机关党委副书记职责。机关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机关党委书记工作,接受机关党委书记委托负责处理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组织承办机关党委的具体工作。

指导机关纪委工作,协助机关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机关党委委员职责。机关党委其他委员要积极协助书记、副书记开展工作,加强对支部工作的指导,按各自分工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学院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学院机关党委会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2.学院机关党委会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召开。在讨论决定推选党代表、党组织和党员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3.机关党委会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指示。

2.研究学院机关党委、纪委换届选举,召开党代表大会,向上级党组织推选出席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奖惩等机关党建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分析学院机关党建工作形势和党员队伍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要活动的安排等重要事项。

4.讨论审定学院机关发展党员的年度计划,审批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

5.讨论研究和提出机关党的评比表彰意见。

6.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7.审查学院年度党费收支情况。

8.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或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原则

1.须提请学院机关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学院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提出,由机关党委拟定安排,报机关党委书记审定。

2.提交学院机关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机关党委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般应有书面材料,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3.召开学院机关党委会由机关党委通知,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需发《会议纪要》的,会后应及时整理,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

4.学院机关党委会讨论研究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或决定。对一些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5.会议决定事项,机关党委要抓好落实和督促检查。

6.学院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属保密内容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

四、学院机关党委工作制度

(一)学院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学院党委的决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办事。

(二)学院机关党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重大问题由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机关党委委员必须贯彻执行。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提请机关党委会讨论,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机关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行动。

(三)学院机关党委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作出重要决定之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广泛征求各支部和党员的意见。机关党委负责人要定期向机关党员报告工作。

(四)机关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传达或公布的外,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机关党委成员以外泄密。

(五)学院机关党委会议的决议事项及有关问题,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以机关党委名义正式行文,并由机关党委负责同志汇报,或委托机关党委汇报。

(六)以学院机关党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由机关党委拟稿,报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或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后,由副书记审核,书记签发。

(七)转发上级党组织文件,安排日常例行党务工作,需要以党委名义发文的,由机关党委拟稿,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八)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有关情况,由机关党委拟稿,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九)在机关党委会闭会期间,各支部委员的增补和改选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以机关党委文件发文。

 

(2018年6月28日印发)


中共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党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纪委在院机关党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在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机关纪委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支部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的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参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督查和考核工作。

(四)对机关各处室开展常态化纪律巡察,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支部、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员权利。

(六)配合组织人事、目标绩效管理等部门对本机关党员廉洁勤政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七)主动配合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指导。

(八)加强对机关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培训教育。

(九)承办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机关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主持机关纪委全面工作。

(二)协助机关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纪律、相关法规和学院党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召集机关纪委会议,安排和总结纪律检查工作,讨论、决定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检查落实机关纪委决议。

(四)向省直机关纪工委、院党委和机关党委请示汇报纪律检查工作,及时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五)组织、协调、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六)组织机关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学习和培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七)协助省直机关纪工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对违纪举报问题的立案及组织处理,组织调查和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审定处分决定等工作。

第五条  机关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四)负责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五)负责机关纪委的文秘和综合信息工作。

(六)负责机关纪委书记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机关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在党支部和机关纪委的领导下,负责所在党支部的纪检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党支部书记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所在党支部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进行提醒,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机关纪委报告。

(三)协助所在党支部掌握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组织决定,办理对所在党支部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

(五)参与有关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

(六)完成机关纪委和所在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机关纪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书记负责全面工作。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纪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机关纪委监督的对象为院机关各党支部和党员,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工作制度。

(二)采取约谈座谈方式,听取各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三)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四)建立警示教育制度,对新提拔干部和新调入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集中进行警示教育。

(五)通过述责述廉、责任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追究。

(六)按照有关规定,机关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机关纪委负责院机关科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一)纪律审查程序

1.受理。机关纪委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2.谈话函询。机关纪委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院机关党委同意后实施。

3.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机关纪委报经院机关党委批准后,成立核查组依规依纪开展核查,形成初核情况报告。

4.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机关纪委应形成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经院机关党委同意后,由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予以立案,成立审查组依规依纪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可以直接审理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不再立案。

5.审理。机关纪委对立案审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成立审理组依规依纪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6.报批。机关纪委依据审查和审理结果,形成对违纪党员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建议,报经院机关党委审批后,提请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二)党纪处分程序

1.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2.机关纪委在接到上级组织对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批复后,制作处分决定书,并在30日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在其所在党支部或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6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送省直机关纪工委。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的,应按照规定说明原因。

3.党纪处分工作完成后,机关纪委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机关纪委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即时召开会议。

(一)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纪委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 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讨论机关纪委年度及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讨论受理党员控告申诉情况和审理讨论对违纪党员(科级及以下党员)的处分。

4.讨论研究需要机关纪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落实

1.会议议题事先由机关纪委向院机关党委汇报后确定。

2.会议研究事项、时间、地点要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分别做好准备。委员不能到会时,要提前请假;如到会委员不足半数,会议要改期进行。

3.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委员分工组织落实,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定期向院机关党委报告工作。机关纪委每年年终书面向院机关党委述职一次。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支部纪检委员因工作变动和因其他原因缺位,按有关程序及时增补和调整分工。

第十三条  机关纪委要根据工作职责,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提供保证,为推动省社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8日印发)